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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报:流通领域产品质量_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

快报:流通领域产品质量_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
2023-06-08 14:47:47 来源:互联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1、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,俗称“三无”商品,而且这些“三无”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,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。

2、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对标识的有关规定,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、厂名、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,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。

3、而“三无”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,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,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,本质上与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。

4、因此,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“三无”商品,对销售来源不明“三无”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。

5、而对商品名称、厂名、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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